豬肉入境罰責太低,防疫可能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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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01:49:52 By 張○○

 

因為憂心台灣防疫破功,造成豬豬大量死亡,中國已經有非常嚴重的豬瘟,死亡率是100%,豬豬及養豬戶好可憐。

怕台灣也受影響,所以10/3寫信給行政院院長信箱:

<<錯字很多,見諒>>

口蹄疫造成了豬農的損失在1000億以上及20多年無法脫離疫區。這麼重大的損失如果再有非洲豬瘟入侵,台灣養豬業將面臨浩,此時甚至會帶動物價膨脹,嚴重的民生問題。

建議規定修正:
1. 不限定疫區,而是所有地區肉品入境皆應申報或限制,採用同樣罰則,避免非疫區國家因檢疫疏漏或疫區豬肉經由第三地來台造成防疫缺口。
2. 罰款太少,提高至少到30萬以上,因為海關防疫不可能面面俱到,為避免僥倖行為發生,應提高罰金下限,但考量繳罰金方式限制,適當金額我認為30萬以上合理。
3. 若不繳罰金不入境應修改為,不繳罰金不准入境外亦「不准出境」。拘留或羈押30日(消除病毒活性),期滿再驅逐出境。不傳人的病毒不代表無法由人攜帶病毒入境。
4. 為防止敵人故意破壞,攜帶有非豬病毒製品接近豬舍一經查獲者,判重刑。

數點建議,請參酌。

案件文號:108025946
查詢密碼:448786

靜待佳音,根據以往經驗,回覆越快的越糟。

政府回應

10/8 得到了書面的回覆,內容如下:

張oo ,您好:
發文日期: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081415775號

張先生 您好: 有關您以電郵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建議提高旅客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罰鍰額度及限制出境或拘留、羈押後驅逐出境乙案,經交據本會說明如下:

旅客入境時攜帶肉類產品,不分啟程地國家,入境時均須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向本會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檢疫。 本會自107年12月18日起加重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未申報檢疫之裁罰基準,針對來自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類及其產品之旅客,第一次即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裁處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又自108年1月25日起,針對外來人口違規攜帶豬肉類產品入境,經裁處20萬元(含以上)且無法當場繳清金額者,由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拒絕其入境。

至於您提及對外來人口限制出境或拘留、羈押後驅逐出境部分,考量現有拘留及羈押措施為刑事案件,應由司法警察人員依法行之,而限制出境一節應由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而您所提及有心人士故意破壞或攜帶含有非洲豬瘟病毒製品接近豬舍一事,本會防檢局已通函各機關及產業團體轉知所屬團體(會員)加強畜牧場生物安全措施,另行為人蓄意散播非洲豬瘟致疫情發生之行為經查獲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嚴格查辦。

如您尚有動植物檢疫相關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會聯繫。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快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啟
 

聯絡人:蔡oo TEL:02-2343-1432

P.S. 此封信件為系統信件發出,請勿直接回覆 農業委員會 敬啟

 

我覺得政府最棒的地方並不是處理方式,而是到目前為止我數十件投書,沒有一件被吃掉,無論是罐頭回應或是無作為回應,都會有正式的回應。

這點政府真的很不錯,我以這樣的政府為榮。

來談談這次的回應,其實以100分來說,我只給40分,主要是…我又被敷衍了。

其實我也知道這是必然的結果。

咱政府也不是說一定會敷衍老百姓,我十件投書有九件被敷衍,但是我還是不會停止反應我的想法。

這就是我認為的社會責任。

很多事得找立委或議員才行,民眾投書只是…

好啦,那不重要。

我投書的目的是要讓承辦人知道,或是主管知道,民眾在關心這件事,不知道行政單位有沒有考慮過。

如此而已。

政府的回應,除了我默默的吃下外,我還有精讚這個自媒體,所以,政府想敷衍我,他會付出代價,因為我會貼出來。

我會貼出來

我會貼出來

我會貼出來

承辦人或主管單位你如果要臉的話,你最好認真面對我的投書。

來談談回應的結果:

旅客入境時攜帶肉類產品,不分啟程地國家,入境時均須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向本會防檢局轄區分局申請檢疫。 本會自107年12月18日起加重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未申報檢疫之裁罰基準,針對來自近3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類及其產品之旅客,第一次即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裁處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又自108年1月25日起,針對外來人口違規攜帶豬肉類產品入境,經裁處20萬元(含以上)且無法當場繳清金額者,由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拒絕其入境。

第一行黑體字我知道,這裡是主動申報的部分,不是強制檢查,要知道狗有限,不可能逐一檢查,如果只要人主動申報,就有漏泂。至少我知道有人從疫區(非中國)帶肉製品入境,「忘了申報」也是直接入境。

後面寫的罰責我知道,廢話。

至於您提及對外來人口限制出境或拘留、羈押後驅逐出境部分,考量現有拘留及羈押措施為刑事案件,應由司法警察人員依法行之,而限制出境一節應由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而您所提及有心人士故意破壞或攜帶含有非洲豬瘟病毒製品接近豬舍一事,本會防檢局已通函各機關及產業團體轉知所屬團體(會員)加強畜牧場生物安全措施,另行為人蓄意散播非洲豬瘟致疫情發生之行為經查獲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嚴格查辦。

可能我想的比較單純,拘留權和羈押措施非主管機官能為,但是可以修法,我提的是建議。

至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我為此稍微研究了一下,還真是很廢,所謂嚴格查辦只是想河蟹我: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
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
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
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裡面沒有提到故意犯,而且所有的罰責都太輕,根本是笑話。

就像日月光排盜污水,重罰18萬後來又徹銷的事件。還有彰化衛生局重罰6萬的某個事件。

不要笑死人好嗎?

 

結論

完全不能接受,我會再投書

我聽過最愚蠢的說法,還是從知識分子那聽來的,聽了簡直沒昏:

「豬瘟來了就不要吃豬肉就好了」

很愚蠢你知道嗎?

豬瘟會帶來全面的惡性通膨你知不知道?

沒有豬肉,其他的肉就會大漲你知不知道?

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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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我覺得身邊的人沒人在乎,好像不干自己的事?

算了夏蟲不語冰,但是對於看文的你我得要說:

 

只要有一件帶有豬瘟的肉腸或是火腿闖關成功,但是沒被吃下肚,被無知或是故意的人丟到廚餘或豬舍。

(目前台灣有20%的廚餘養豬戶)

只要加熱不完全,就可能造成全豬寮的豬死光光並擴散,死個幾百頭幾千頭都是有可能的,你罰個300萬是搞笑嗎?

直接死刑才對。

不要無知到這種程度。

 

我對台灣的防疫不很樂觀。

 

其實是我對政府承辦人員的漫不經心還有過度自信很擔心。

你其他的事河蟹我我不在乎,但豬瘟這事我不可能這樣算了!

於是我投書第二次,一般而言我很少會投第二次,靜待佳音。

 

雖然我對畜產很陌生,但不表示我很無知,也不表示我漠不關心。

民主價值就是公民發聲,不要只是民意代表說才有用。